武汉市经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第二批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k8凯发

 武汉市经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第二批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k8凯发









武汉市经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第二批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8    来源: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键词:氢能产业,加氢站,氢能汽车,

近日,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第二批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指出,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企业申报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奖励、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奖励、加氢站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及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叉车)应用奖励等五类资金,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14元/千克给予补贴,最高150万元封顶。

政策如下:

市经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第二批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2]4号)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就2025年度第二批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资金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标准及要求

(一)申报主体。在我市注册,并接入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的氢能企业。

(二)申报标准。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企业申报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奖励、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奖励、加氢站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及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叉车)应用奖励等五类资金,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其中,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及叉车应用奖励积分计算办法和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见附件。

(三)申报要求:

1.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叉车)应用奖励:

在2025年1月1日-2025年9月30日(含)内注册登记的车辆、船舶及购买的叉车,首次申报50%奖励资金;

在2022年1月1日-2025年9月30日(含)内完成2万公里纯氢行驶里程的车辆,二次申报剩余50%奖励资金。

2.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奖励、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奖励、加氢站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享受政策时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含)。

二、申报流程

(一)网络平台申报。2025年10月10日(含)前,氢能企业按《管理办法》要求在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地址:http://platform.whhfcev.cn)上传申报资料。

(二)区级推荐。各区经信部门初审,于2025年10月15日(含)前在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上提交审核意见。

(三)第三方审计。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局网站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五)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按程序将市级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并通知各区拨付区级配套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经信部门要做好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政策宣传、信息沟通等工作。

(二)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负责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和信息接入工作。

四、k8凯发的联系方式

(一)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溯源管理服务平台

池工  18627115308

(二)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

向菁  85316952

附件:2025年第二批申报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及叉车奖励积分计算办法和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2025年第二批申报燃料电池汽车、船舶、叉车奖励积分计算办法及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

一、本办法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含)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行驶证注册日期计算)、在本市海事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船舶(按取得所有权日期计算)及购买的燃料电池叉车(按销售发票开票日期计算)的奖励积分计算。

二、燃料电池汽车积分计算办法。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再根据汽车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根据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燃料电池汽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初始积分;x为年度系数,本次申报(2025年第二批)年度系数为1.2;z为重型货车、大型客车系数,重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12-25(含)吨为1.1,25-31(含)为1.3、31吨以上为1.5,大型客车为1;折算后初始积分(y)为:

(1)乘用车:y=[(p-50)×0.03 1]×x;p≥80时,y=1.9×x;

(2)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y=[(p-50)×0.02 1]×x;p≥80时,y=1.6×x;

(3)重型货车(12吨以上)、大型客车(10米以上):y=[(p-50)×0.03 1]×z×x;p≥110时,y=2.8×z×x。

(二)根据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燃料电池汽车最终积分为按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与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的乘积。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整车占10%、燃料电池系统占20%、电堆占15%、膜电极占15%、质子交换膜占10%、催化剂占5%、碳纸占5%、双极板占10%、空压机占2%、氢气循环系统占2%、增湿器占2%、冷却水泵占1%、巡检仪占3%。

三、燃料电池船舶积分计算办法。燃料电池船舶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再根据船舶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根据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燃料电池船舶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初始积分;x为年度系数,本次申报(2025年第二批)年度系数为1.2;折算后初始积分(y)为:y=[(p-20)×0.025 1]×x;p≥500时,y=13×x;

(二)根据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燃料电池船舶最终积分为按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与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的乘积。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船舶占10%、燃料电池系统占20%、电堆占15%、膜电极占15%、质子交换膜占10%、催化剂占5%、碳纸占5%、双极板占10%、空压机占2%、氢气循环系统占2%、增湿器占2%、冷却水泵占1%、巡检仪占3%。

四、燃料电池叉车积分计算办法。燃料电池叉车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再根据叉车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根据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燃料电池叉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初始积分;x为年度系数,本次申报(2025年第二批)年度系数为;折算后初始积分(y)为:y=p×0.03×x;p≥5时,y=0.15×x;

(二)根据溯源情况核算最终积分。燃料电池叉车最终积分为按额定功率折算初始积分与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的乘积。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况核算比率,燃料电池系统占22%、电堆占17%、膜电极占17%、质子交换膜占11%、催化剂占6%、碳纸占6%、双极板占11%、空压机占2%、氢气循环系统占2%、增湿器占2%、冷却水泵占1%、巡检仪占3%。

五、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14元/千克给予补贴,最高150万元封顶。

资讯来源: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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